八旬老人起诉子女索要赡养费,法院如何判?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5-02-20 15:59:22
八旬老人起诉子女索要赡养费,法院如何判?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不乏子女拒绝赡养老人的情况发生。今天,我们通过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来深入了解此类问题在法律层面的处理方式。
案情回顾
陈某泉(1939年出生)与吕某秀(1943年出生)育有四子,分别是陈某祥、陈某珍甲、陈某珍乙和陈某珍丙。如今两位老人已至八旬高龄,身体状况不佳,丧失劳动能力。陈某泉生活无法自理,自2021年8月起入住养老院,每月费用约3300元;吕某秀则因年事已高,记忆力减退,需要专人照料,每月护理费预计4000元。
多年来,陈某祥和陈某珍甲对老人不闻不问,拒绝承担赡养义务。陈某祥还曾与妻子对居住在家中的吕某秀实施家庭暴力,致使老人被迫搬离。此前,老人的各项费用大多由陈某珍乙和陈某珍丙承担,但陈某珍乙因病手术后生活无法自理,经济困难,陈某珍丙独自负担老人费用压力巨大,难以支撑。无奈之下,陈某泉和吕某秀将四名子女告上法庭,要求陈某祥、陈某珍甲、陈某珍丙从2024年2月1日起,每人每月分别向两位老人支付1333.3元赡养费,承担老人的医药费、护理费,并支付此前垫付的部分医疗和养老院费用。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陈某祥辩称自己生活困难,是因父母早年未提供上学机会,且陈某泉曾对其实施伤害,自己还存在残疾、无收入来源等问题,无力赡养。陈某珍甲称自己脚有残疾,没有能力赡养。陈某珍乙、陈某珍丙则表示此前一直尽力照顾老人,现在陈某珍乙身体不好,陈某珍丙经济压力大,希望合理分担赡养责任。
法院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陈某祥、陈某珍甲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同时,根据家事调查员的报告及案件事实,综合考虑老人收入、生活费用、子女经济状况等因素,对赡养费用进行合理判定。
法院判决:一是陈某祥、陈某珍甲、陈某珍乙、陈某珍丙从2024年5月起,每月13日前支付赡养费给陈某泉,其中陈某祥、陈某珍乙、陈某珍丙各支付500元(陈某珍乙的份额由陈某珍丙代付),陈某珍甲支付300元;二是陈某泉因病产生的必要医药费、护理费,由四被告平均分担(陈某珍乙负担部分由陈某珍丙负责支付);三是吕某秀随陈某珍乙居住生活,陈某祥、陈某珍甲、陈某珍丙从2024年5月起,每月13日前支付赡养费给吕某秀,分别为450元、273元、450元;四是吕某秀如有生病,其必要的医药费、护理费,由四被告平均分担(陈某珍乙负担部分由陈某珍丙负责支付);五是驳回两位老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此外,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在本案中,两位老人年事已高,生活困难,子女作为赡养义务人应当履行赡养责任。法院综合考量各方因素,依法对赡养费用、方式等作出判决,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
从老人的角度来看,他们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做法值得肯定。在日常生活中,老人如果遇到子女不赡养的情况,不要选择默默忍受,应及时寻求社区、民政部门或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也可以像本案中的老人一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同时,平时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子女拒绝赡养的聊天记录、自己生活困难和就医费用的凭证等,以便在需要时有力地支持自己的诉求。
对于子女而言,赡养父母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像本案中的陈某祥和陈某珍甲,以各种理由拒绝赡养父母,这种行为既违背法律,也违背道德。即便与父母存在过往矛盾,也不能成为不赡养的借口。如果自身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等情况,可以与其他兄弟姐妹协商,共同寻求合理的赡养解决方案,而不是直接逃避责任。对于有能力赡养却不愿履行义务的子女,一旦被诉至法院,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可能面临社会舆论的谴责。
在家庭关系中,兄弟姐妹之间也应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像陈某珍乙和陈某珍丙,在赡养父母过程中能够相互配合,这种做法值得提倡。大家应珍惜亲情,共同承担起赡养父母的责任,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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