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律师:越秀区邱某销售假冒名牌手表13万余元获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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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广州从化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涉多个高端手表品牌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被告人因售卖假冒名牌手表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违法所得被追缴,作案工具被没收,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势。
案情回顾
2020年至2024年4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波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广州市越秀区某处长期从事假冒知名品牌手表的销售活动,涉及R开头品牌、L开头品牌、O开头品牌、C开头品牌、P开头品牌等多个国际知名手表商标,累计销售金额达136356元,从中获利约1.3万元。2024年4月19日,某机关将邱某波抓获,并当场缴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手表238个、表带及电子表字面等物品一批,价值约一万余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邱某波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合计136356元,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其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辩方意见: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邱某波存在犯罪未遂(部分假冒商品尚未销售)、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且其自身常年患有疾病,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
被告人邱某波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部分商品尚未销售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2025)粤0117刑初19号):
一、被告人邱某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24年4月19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3万元,上缴国库;三、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二台及假冒手表、表带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从化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犯罪未遂的精准切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已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金额的区分至关重要。对于尚未销售的商品部分,依法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时应第一时间梳理扣押清单与销售记录,将未流入市场的货品从已销售金额中剥离,压低实际销售金额,动摇量刑基准。
②认罪认罚与坦白的叠加运用:被告人归案后若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同时激活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两条从轻通道。辩护人应某前与被告人充某通,确保坦白内容不反复、认罪态度不摇摆,避免从宽情节被检法否定。
③违法所得与罚金的杠杆博弈:此类案件面临罚金刑与违法所得追缴的双重经济负担。辩护时应注意审查违法所得计算是否扣除了进货成本等合理支出,同时结合被告人家某济状况、退赃退赔意愿,争取将罚金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并明确违法所得追缴的具体计算依据,防止笼统认定加重被告人负担。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