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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的其他规定中,对于婚姻的成立和效力有何要求?

作者:147小编时间:2023-09-05 04:0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现行的婚姻法律法规,确立了婚姻的成立和效力的要求。根据法典规定,婚姻是自愿结成的且双方男女完全与成年人自愿结婚的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依法主动进行婚姻登记。”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婚姻的成立必须进行婚姻登记。

《民法典》百八十条进一步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程序,包括应当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提供合法有效的件和婚姻登记其他必要的材料,同意结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婚姻的效力

依照《民法典》第三十二条,如果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婚姻登记,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二条:“丧失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患有无法完全或者无法有效控制的精神疾病的人,不得结婚。”这条规定限制了婚姻的效力,说明未经法定能力人同意的婚姻是无效的。

此外,《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根据百八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与他人同时结婚的;由直系血亲缔结的婚姻;与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联姻的;由重婚者申请无效的;由外国公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登记结婚的;其他情形。这些规定确保了婚姻的效力在特定情况下是无效的。

婚姻的有效性还受到年龄限制的约束。根据《民法典》百八十一条,“男女方年龄差在二十岁以上的婚姻无效。”这一条规定确保了合理的年龄差距,以维护婚姻的根本稳定。

总结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的成立需要进行婚姻登记,并且登记双方需达成真实合意的意思表示。婚姻的效力受到一系列的限制和要求。未按法律规定进行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依法确认为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同时结婚、直系血亲间结婚、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间结婚等。此外,婚姻无效也适用于重婚者自行申请无效以及外国公民违反中国婚姻法登记结婚的情况。年龄差距超过二十岁的婚姻也被视为无效。这些规定保障了婚姻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稳定性,维护了婚姻关系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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