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花都区俞某拖欠货款56696元多年不付被判全额支付本息
作者:时间:2026-06-25 08:53:03
引言
这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买方俞某校在2016年多次采购货物后长期拖欠货款,最终被法院判决全额支付货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案情回顾
2016年4月26日至9月19日期间,被告俞某校先后六次向原告韩某购买里布,原告送货后被告在销售清单上签名确认,货款合计56696元。六张销售清单备注栏均载明“如当时不能及时付款,本清单即为欠款单”。此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最终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韩某主张被告俞某校应当支付货款56696元及逾期利息,认为被告拒付货款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被告俞某校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放弃抗辩权利。
法院认定:
被告向原告购买里布,应当支付货款。被告在销售清单上签名确认欠款,且清单明确载明“如当时不能及时付款,本清单即为欠款单”。原告在2016年9月19日最后一次送货,被告未付款,原告主张从2016年9月20日起计付利息于法有据。
法院判决((2025)粤0114民初7886号):
被告俞某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某支付货款56696元及利息(利息以56696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俞某校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出卖人:
①保留交易凭证:送货后务必让买方在销售清单、送货单等凭证上签名或盖章确认,载明货物名称、数量、金额及付款期限。
②明确欠款性质:在交易单据上备注类似“如不能及时付款,本单即为欠款单”的条款,可将交货凭证直接转化为债权凭证。
③及时主张权利:发现买方拖欠货款后及时通过书面、短信或微信等方式催收并保留记录,避免因拖延导致维权困难。
✅对于买受人:
①诚信履约:收到货物后应按约定及时付款,拖欠货款不仅需支付本金,还可能承担逾期利息、诉讼费等额外成本。
②积极应诉:收到法院传票后务必按时出庭,放弃应诉将丧失抗辩机会,法院可依据对方证据缺席判决。
③核对交易单据:日常经营中注意保存付款凭证,如已结清货款应及时收回或销毁欠款单据。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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