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是否有权自由选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作者:147小编时间:2023-09-07 06:01:44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意味着,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享有一定的自由选择合同内容和形式的权利。
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权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权自由选择合同的内容。根据中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自由决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违背公共道德风尚。
例如,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买卖物品、服务内容、价格、付款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但是,当事人不得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如欺诈、恶意损害他人利益的条款。
合同形式的自由选择权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也有权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根据中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形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当然,根据中国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用书面形式。例如,不动产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尽管合同法保护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权利,但是合同自由原则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违背公共道德风尚。
此外,根据中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一方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技术优势等不正当手段,使得另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受到不正当的合同条款的限制,违背了公平诚实原则。
总结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在中国法律范围内享有一定的自由选择合同内容和形式的权利。然而,这种自由选择权也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风尚。此外,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也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