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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律师解读婚姻法规: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要点与实践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5-02-20 15:38:41

引言

离婚后财产分割一直是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热点问题。如何在离婚后合理、合法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许多当事人关注的焦点。本文将结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解读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要点。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与被告冼某冬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4月1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21年11月8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11民初9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岗贝路某号某房(以下简称A房)的分割作出处理。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5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1民终99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A房的分割部分,发回重审。

重审中,李某主张A房归其所有,无需向冼某冬支付经济补偿,因为该房屋是其婚前购买,且婚后还贷款项均由其父母资助。此外,李某还要求分割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某路某号某房(以下简称B房)的部分产权,认为该房产50%的份额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冼某冬则主张A房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应进行分割,并称B房是其父亲全款出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

1. **A房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分割**:李某主张A房是其婚前购买,婚后还贷均由其父母资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冼某冬则主张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应进行分割。

2. **B房的产权分割**:李某要求分割B房的部分产权,认为该房产50%的份额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冼某冬及其父亲主张B房是其父亲全款出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A房是李某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进行分割。李某应向冼某冬支付补偿款1226447.22元。

对于B房,法院认为该房产是冼某冬的父亲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并将部分份额登记在冼某冬名下,应认定为对冼某冬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李某支付的1万元定金应作为债权处理,冼某冬和其父亲需向李某偿还5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A房归李某所有,李某向冼某冬支付补偿款1226447.22元;李某向冼某冬支付共同存款补偿款95.16元;冼某冬和其父亲向李某偿还5000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前一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醒

离婚后财产分割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以下是一些实用的法律建议:

1. **明确财产归属**: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应进行分割。建议在婚前签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避免日后纠纷。

2. **保留证据**:涉及财产分割时,应保留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还贷记录、转账凭证等。这些证据在诉讼中至关重要。

3. **合理主张权利**:对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应合理主张权利。如果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及时咨询律师**:离婚后财产分割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意见,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在本案中,李某主张A房婚后还贷由其父母资助,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导致法院认定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应进行分割。这一教训提醒当事人在涉及财产分割时,应保留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广州律师周孚泉,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擅长劳动工伤、互联网纠纷、合同纠纷、企业合规、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民商事以及刑事领域,咨询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870202101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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