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总包方固定总价合同付款条件未成就,已完工部分判付150万余元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6-03 08: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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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因开发商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导致固定总价包干的供电工程合同未能按原约履行,承包方起诉总包方追讨进度款635万余元,法院最终以永久供电方案未实施为由驳回进度款诉请,转而依据造价鉴定判令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150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9日,广州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北某某公司)与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一份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约定由城北某某公司承接某乙公司发包的广州XX花园市政供电及变配电工程,合同总价为21197000元。合同约定按进度付款,签约后付5%,临时外接电力设计图经供电局审核通过后付至25%,红线内第一期完成施工送电后付至35%。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仅于2021年8月18日支付了1059850元,之后再未付款。城北某某公司主张案涉第一期工程已于2021年9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某乙公司应付进度款6359100元。某乙公司辩称,因开发商广东某某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项目现场停工,按约付款条件不成就,且城北某某公司实际施工内容与合同约定范围不符,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经鉴定,城北某某公司已完工工程造价确定性意见为2552768.79元,推断性意见为23918.03元,法院采纳鉴定意见,扣除已付款后判令某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503289.58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城北某某公司认为,合同约定了明确的进度款支付节点,其已完成红线内第一期施工并竣工验收,付款条件已成就,某乙公司应按合同总价35%支付进度款63591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某乙公司则认为,开发商某甲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项目停工导致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尚不确定,城北某某公司实际施工内容与合同附件约定的用电方案不符,不应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比例付款,而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鉴定结算,且对鉴定意见中预算包干费、部分材料价格、甲供设备基础及支架费用、送配电调试费用等多项内容提出异议。
法院认定:
城北某某公司在庭审中自认合同中的三期工程并无明确划分,且合同总价包干系依据永久用电方案约定,而案涉工程目前仅完成临时用电方案的部分施工,因此法院对城北某某公司按合同约定进度款比例主张工程款的理由不予采纳。关于已完工工程造价,法院采信了依法摇珠选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并对某乙公司提出的异议逐一进行了分析。
法院认定:
预算包干费属于定额规定的常规成本、6孔顶管和2孔顶管价格在正常区间内、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费用不构成重复计算,驳回了某乙公司对上述项目的异议;同时,因城北某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甲供设备的基础及支架由其完成,支持了某乙公司对该部分的异议,鉴定机构已作出调整。
法院判决((2022)粤0114民初16705号):
一、被告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03289.58元及利息(利息以1503289.58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985元,由原告负担43833元,被告负担141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3780元,被告负担1220元;鉴定费120000元,由原告负担60000元,被告负担60000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债权人(承包方):
①明确付款条件再行起诉:在固定总价合同中,若实际施工内容与合同约定范围不符,法院可能不支持按合同约定节点支付进度款。起诉前应审慎评估付款条件是否已真实成就。
②完善施工过程证据:对甲供材的交接、自行完成的设备基础与支架施工、调试过程等关键节点,务必留存书面记录、影像资料及双方签字确认单,避免结算时陷入被动。
③重视竣工验收文件:本案中城北某某公司提交的供电部门竣工档案有效证明了其完成送配电系统调试工作,成为反驳对方异议的关键证据,承包方应确保竣工资料规范完整并及时归档。
✅对于债务人(发包方/总包方):
①善用造价鉴定程序:当项目因非己方原因停工或存在未完工程量争议时,及时申请对已完工部分进行造价鉴定是确定应付工程款的有效路径,但需对鉴定意见中各项费用仔细核对并提出具体异议。
②厘清合同范围与实际施工差异:合同中应明确分期工程的界定和相应价款,当现场施工内容与合同约定出现偏差时,应及时形成书面洽商或变更记录,作为结算依据。
③甲供材管理需留痕:对甲供设备及材料的基础浇筑、安装支架等由谁施工应明确约定并留存交付记录,否则在结算中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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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湖南耒阳人,熟悉建设工程行业的司法实践与争议解决路径。团队能在项目争议发生第一时间介入,为施工方、发包方争取最大权益,为工程款结算、质量争议等争取有利局面。周律师团队擅长建设工程纠纷全流程法律服务:工程款催收与结算、质量与工期索赔、签证与变更纠纷、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主张。我们熟悉本地法院、仲裁机构及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办案流程,能为您提供最具实操性的诉讼策略与争议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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