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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律师:花东镇李某D拖欠建房工程款36.5万元,因涉婚内债权判付14.6万元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6-10 15:25:18


引言

本案系一起因农村建房引发的施工合同纠纷,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施工方将其诉至法院,但案涉债权因涉及施工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导致案中案。

案情回顾

宋某与李某J曾为夫妻,李某D是李某J的妹夫。2015年,宋某为李某D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x村包工包料建筑四层农房,双方未签书面合同,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2020年3月28日,李某D以别名向宋某出具欠条,确认欠建房工程款365000元。后因宋某催收还款无果,于2023年8月诉至法院。宋某与李某J于2021年离婚,离婚诉讼中未对该笔债权进行分割。李某J认为该债权属夫妻共同财产,且宋某存在隐藏财产及婚内过错行为,遂作为第三人提出独立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其对李某D的该笔债权享有100%份额。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宋某认为,本案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李某J要求在本案中确认债权份额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在判决生效后另行通过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主张。李某J认为,案涉债权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宋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故意隐藏该笔债权,且宋某因婚外情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不分或少分财产,故该债权应全部归其所有。

法院认定:

宋某作为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承建农房,双方口头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因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多年,李某D应依约折价补偿工程款365000元。同时,案涉债权发生于宋某与李某J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权。二人离婚时未对该债权进行分割,宋某在诉讼离婚期间未将该债权列为共同财产处理,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且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宋某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离婚,依据保护妇女权益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酌定李某J分得60%债权份额,宋某分得40%。

法院判决((2024)粤0114民初1209号):

一、被告李某D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某支付工程款146000元;二、被告李某D支付相应利息;三、确认第三人李某J对被告李某D享有债权219000元;四、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第三人李某J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债权人:

①确认主体资格:承接农村建房等工程应取得相应建筑施工资质,否则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影响全额主张工程款。
②及时对账留痕:完工后尽快与发包方进行书面结算,要求对方出具欠条并确认还款期限,保留催收记录,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③婚内债权分割:离婚时应在财产分割协议或诉讼中全面梳理并申报所有夫妻共同债权,隐瞒财产可能在离婚后仍被追索并面临少分风险。

✅对于债务人:

①审慎选择承包方:发包前应审查施工方是否具备合法资质,避免因合同无效引发后续纠纷。
②支付对象明确:出具欠条时应明确债权人身份信息,若债权人婚姻状况特殊,建议双方核实并约定清楚款项归属,防止陷入他人夫妻财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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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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