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律师:工程完工十三年未结算包工头起诉获判9.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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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案是一起因口头约定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引发的纠纷,工程完工十三年后仍未结清款项,包工头最终通过诉讼途径维权获判9.5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10年,肖某文与李某远口头约定,将花都区75733部队污水治理工程和75250部队营区道路工程的劳务工作分包给李某远施工。李某远带领工人于2010年7月至11月先后完成两处工程施工。双方约定人工费用按当时市场价计算,特定项目单独计价,工人施工期间的伙食由肖某文承担,工资由李某远垫付。此后多年间,李某远多次向肖某文催要工程款,但肖某文以各种理由拖延。2020年9月26日,肖某文书面承诺在2020年10月15日前付清款项,2020年10月22日又书面确认收到李某远关于花都工地用工及工程量的底稿。2022年1月25日,李某远将自行核算的两份结算表发送给肖某文,显示75733部队工程合计97010元,75250部队工程合计147740.05元,共计244750.05元。肖某文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包括2011年8月14日支付10000元、2011年1月28日支付20000元、2011年12月19日支付10000元、2020年11月30日支付10000元、2020年12月24日支付10000元、2022年3月11日支付15000元,共计75000元。双方对结算金额各执一词,李某远遂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李某远主张,应按照其制作的结算表确认工程款,75733部队工程款为97010元,75250部队工程款为147740.05元,总计244750.05元,扣除已支付的35000元,主张剩余工程款244750.05元及自2011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肖某文则认为,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案涉工程是其作为中城公司项目经理的职务行为;主张75733部队工程已以34000元现金结清,李某远仅施工了部分沙井;75250部队工程的球场和马路的单价应为每平方米7元和9元,工程款总计70707.15元,已超额支付;不确认李某远提供的大部分结算数量和单价,并提出“小工”日工资应为80至85元,“大工”日工资应为105元。
法院认定:
案涉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对人为李某远与肖某文,肖某文主张其系职务行为理据不足;李某远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双方口头合同无效,但工程已完工且肖某文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李某远有权主张工程款;关于75733部队工程款,单价应以双方无争议的价格及鉴定报告认定的“小工”日工资140元计算,数量和项目以李某远发送的结算表为准,认定工程款为59590元;关于75250部队工程款,倒公路和球场的单价以双方庭审中同意的每平方米9元计算,“大工”“小工”日工资依鉴定报告分别认定为215元和140元,数量采信李某远主张,但“倒花都部队湖边马头”项目因无证据佐证不予支持,工程款认定为110451.95元;已付工程款确认为75000元,不包含2010年2月10日的1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自承诺付款日次日起计算,标准按照一年期LPR,以年利率6%为限;鉴定费5000元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法院判决((2023)粤0114民初11198号):
一、被告肖某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远支付工程款95041.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5041.9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利息计算标准以年利率6%为限);二、驳回原告李某远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承包人(施工方):
①签订书面合同是关键:口头约定是本案纠纷的根源。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施工范围、计价方式(按平方、按个数还是按工时)、单价、付款时间及逾期违约责任。
②施工过程保留证据:每一项施工内容的工程量,应由双方现场人员每日或定期签字确认,避免完工后扯皮。保留好与发包方沟通结算的微信记录、短信或录音。
③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拖延:本案工程完工超十年才解决,证据容易灭失。完工后应尽快提交结算资料并催促对方书面确认,若对方拖延,应尽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注意诉讼时效。
✅对于发包人(用工方):
①核实承包人资质与身份: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合同会被认定无效,但在对方完成合格工程的情况下,仍需支付工程款。若以公司名义对外分包,应明确披露代理关系并签订合同。
②及时进行工程量确认与结算:对施工方提交的工程量底单、结算表,无论是否认可,都应在一个合理期限内给予书面回复,注明异议点并保留证据,否则沉默可能在诉讼中被视为默认。
③转账支付需明确款项用途:每一笔工程款支付后,应备注对应项目或期间,并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据,避免因款项性质不明引发争议。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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