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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刑事知名律师事务所
作者:147小编时间:2025-01-23 06:00:51
扣押物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海珠区刑事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刑事诉讼中扣押物品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即(1)是为了防止其毁灭、丧失、隐匿或者变质;(2)是为了查明犯罪情况,特别是需要扣押涉案财物、书证、证物;(3)可能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认罪、量刑、判刑的物品;(4)是用于支付相关办案费用的财物。
采取扣押措施的操作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安机关扣押财物,应当制作扣押财物清单,一式三份,由公诉人、侦查人员、扣押人员签名。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移、使用或者变卖。扣押期满或者案情不需要继续扣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扣押,退还被扣押人。如是被扣押的物品不存在或者无法返还的,应当出具相应证明。
违规扣押的责任《刑事诉讼法》规定,违法扣押、搜查或者检查他人财产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负责赔偿损失,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以上意见限于问题条件有限,仅供参考,广州律师网;另,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婚姻法、合同法等多部法律已被民法典吸收。上一篇:海珠区刑事律师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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