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广婚律师! 关于About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

187-0202-1010

187-0202-1010


白云区劳务合同纠纷律师:夏某主张支付涂装工程款15.3万因未结算举证不能被驳回

作者:时间:2026-06-25 08:07:18

引言

本案是一起劳务合同纠纷,因提供劳务一方中途退场且双方未办理结算,法院以举证不能为由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9年,某乙公司将某立交桥钢箱梁涂装工程发包给某甲公司,同年12月8日,某甲公司与夏某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夏某以综合外表面单价36元/平方米、内表面单价6元/平方米承包喷砂、喷铝、底漆、面漆等涂装劳务,暂定总金额72万元,最终结算以双方签字确认工程量为准。夏某进场施工后,某甲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2021年4月29日,双方因价格协商不成,夏某退场,由案外人柴某完成剩余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始终未办理结算手续。夏某诉至法院,主张其已完成绝大部分工程,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153,648元及利息。某甲公司则辩称夏某仅完成内表面工程,且其已付款远超夏某完工价值,工程未经验收结算,付款条件不成就。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夏某认为,其已按约完成内表面全部工程及外表面部分工程,并提交了被告出具的《付款明细》、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柴某的证言,试图证明其已完工工程量及对应的工程价款。被告某甲公司则抗辩称,夏某中途退场,外表面工程未施工,双方从未进行结算,夏某无法证明其实际完成的涂装面积,且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总包或业主验收合格后结算”尚未成就。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夏某与某甲公司之间依法成立劳务关系,夏某确实完成了部分工程内容。但因双方未办理结算,无法确认夏某已完成的具体工程总量及对应价格。夏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无法提供过程结算、对账等能够证明其实际完工面积的关键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2025)粤0111民初348号):

驳回原告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6.48元由原告夏某负担。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劳动者:

①及时固定工程量证据:施工过程中,必须每月或每节点要求用工方书面签认已完成的工程量单、进度确认单等结算依据,这是将来主张权利的生命线。

②避免中途退场不清算:如因故无法继续施工,退场前务必与对方办理已完工程的清理、测绘和结算手续,切勿一走了之。可借助录音、微信聊天等方式固定退场原因和已完工现状的证据。

③过程管理要留痕:保留所有与工作相关的指令单、图纸、材料签收单、现场照片及视频,尤其是能反映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记录。

✅对于用人单位:

①强化履约过程中的结算管理:即使施工方中途退场,也应主动与其沟通,尝试就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事实确认或单方测绘并通知对方,避免后续纠纷陷入事实不清的泥潭。

②明确约定并严格执行结算条款:在合同中清晰界定工程量的确认方式、确认主体和确认流程,并确保在履约过程中得到贯彻,避免因自身管理疏忽导致对已完工部分无法举证的被动局面。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上一篇:花都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律师:工程完工十三年未结算包工头起诉获判9.5万余元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