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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是否规定了对于产品责任的追溯及追责制度?

作者:147小编时间:2023-08-13 00:01:05

在讨论《民法典》是否规定了对于产品责任的追溯及追责制度之前,首先需要了解《民法典》的法律出处以及其相关规定。

法律的出处

2017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简称《民法总则》),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总则》作为我国首部以意义丰富的“民法典”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于产品责任的追溯及追责制度的详细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七编章的相关规定,对于产品责任的追溯及追责制度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一、产品责任的追溯规定

《民法总则》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生产者生产和销售的不安全产品,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明确了生产者不安全产品导致他人损害时的责任,对于受害人可以追溯责任到生产者。

此外,根据《民法总则》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受害人可以选择向生产者主张侵权责任,也可以选择向销售者或者提供者主张侵权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追责制度

《民法总则》百四十四条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者在产品责任追责中的分工关系。根据该条款,生产者将产品交由销售者或者提供者销售、提供的,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与销售者或者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民法总则》还明确了生产者为了防止产品造成伤害,应当对产品的可能风险取必要措施,确保产品安全的规定(百四十一条)。如果生产者未履行该义务,导致产品不安全,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确实规定了对于产品责任的追溯及追责制度,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者在产品责任追责中的责任分工,并对生产者的安全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总之,《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为我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产品责任追溯及追责制度,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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