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当动产交付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时,各方的权益如何保护?
作者:147小编时间:2023-08-28 00:01:18
根据《民法典》第461条的规定,当动产交付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时,各方的权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得到保护:
1. 请求补交或者改正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动产
根据《民法典》第464条的规定,买受人可以要求卖方补交或者改正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动产。买受人在收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动产后,应当及时通知卖方,并要求其补交或者改正。卖方应当按照约定补交或者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 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订金或价款
根据《民法典》第470条的规定,如果卖方补交或者改正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动产的费用过高,或者卖方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或者改正,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可以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订金或者价款。
3. 请求降低价款
根据《民法典》第473条的规定,如果卖方的动产交付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但买受人同意接受,并通过协商确定了降低价款的数额,双方应当以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买受人可以请求降低价款的金额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4. 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471条的规定,如果卖方的动产交付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卖方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买受人因卖方动产交付不完全导致的合理的停工、拆卸等费用。
5. 请求其他合适的补救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472条的规定,如果卖方的动产交付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或者交付的动产有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其他合适的补救措施,如要求卖方承担修理费用、要求卖方提供替代品等。补救措施应当综合考虑买受人的利益以及卖方的利益,通过协商确定具体的补救内容。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于动产交付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给予了相应的保护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各方可以选择请求补交或者改正动产、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订金或价款、降低价款、请求赔偿损失,或者选择其他合适的补救措施。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各方的权益,促进合同交易的公平和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