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谁有资格提出收养关系的成立申请?
作者:147小编时间:2023-08-29 04:01: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建立收养关系:
无父母的未成年人; 父母因、、不治之恶疾等原因被剥夺或者限制父母权利,或者被宣告失踪,拘禁、劳教、监禁等原因在一年内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 父母均已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或者终止父母抚养或者监护关系、撤销父母权利的未成年人; 由监护人、教育机构等没有与其父母建立收养关系或者撤销父母权利的未成年人; 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条件一:无父母的未成年人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无父母的未成年人是符合收养关系成立申请的条件。这指的是父母双亲或单亲均已去世或丧失监护权,没有其他亲属能够履行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
条件二:父母权利被限制或剥夺
根据收养法规定,父母因、、患有不治之恶疾等原因被限制或剥夺父母权利,或被宣告失踪,拘禁、劳教、监禁等原因在一年内无法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也有资格申请建立收养关系。
条件三:父母已死亡或中止抚养权
如果父母双亲已经去世或被宣告死亡,或者父母的抚养权被中止或终止,或撤销父母权利的未成年人,同样符合申请收养关系的条件。
条件四:由监护人、教育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
如果未成年人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教育机构等抚养,且与其父母没有建立收养关系或撤销了父母的权利,这些未成年人也具备提出收养关系成立申请的资格。
其他合法符合条件的情形
,收养法规定了“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这是一个宽泛的条款,如果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还有其他情形符合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也可以提出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上条件的个人或机构均有资格提出收养关系的成立申请。法律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稳定的家庭和健康的成长环境。当收养关系建立后,收养人将承担与亲生父母相似的权利和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爱、关怀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