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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解析:继子女赡养义务如何认定?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5-02-20 14:58:32

引言

在家庭关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复杂问题。特别是在涉及赡养义务时,如何认定继子女是否需要履行赡养责任,成为许多家庭纠纷的焦点。本文通过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赡养纠纷案,探讨继子女赡养义务的认定标准。

案情回顾

原告邓某华,现年61岁,身患疾病,无劳动能力和其他经济来源。他与三名被告——女儿邓某红、儿子邓某龙和继子凌某枫——因赡养费问题发生纠纷。邓某华要求三名被告每月各支付1500元赡养费。邓某红和邓某龙表示愿意每月支付800元赡养费,但继子凌某枫拒绝支付,称原告未对其履行抚养义务。

原告邓某华与凌某枫的母亲凌某芳乙于2004年10月结婚时,凌某枫14岁,随母亲一同至原告家生活。原告主张其对凌某枫进行了抚养并供其读完大学,但凌某枫否认这一点,称其主要由外公外婆抚养。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继父子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原告是否对被告凌某枫履行了抚养义务。

原告邓某华主张,其与凌某枫之间形成了继父子关系,并对其进行了抚养。被告凌某枫则辩称,其主要由外公外婆抚养,原告未对其履行抚养义务,双方未形成法律上的继父子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与凌某枫之间存在伦理上的继父子关系,但双方未充分举证证明原告对凌某枫是否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然而,考虑到凌某枫在未成年及读书期间与原告及其子女有联系和互动,形成了拟制血亲产生的亲情关系,法院判决凌某枫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

最终,法院判决:邓某红和邓某龙每月支付800元赡养费,凌某枫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需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互动、抚养情况及亲情关系,最终认定凌某枫需承担部分赡养义务。

律师提醒

在赡养纠纷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认定需基于实际抚养关系。本案中,原告邓某华虽主张对凌某枫进行了抚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导致法院仅认定部分赡养义务。建议继父母在抚养继子女时,保留相关证据,如生活费用支出记录、教育费用支付凭证等,以证明抚养关系的存在。

对于继子女,若否认抚养关系,也需提供反证,如由其他亲属抚养的证据。同时,赡养义务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道德责任,子女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避免家庭矛盾。

在类似案件中,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避免诉诸法律。若协商不成,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意见。

广州律师周孚泉,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擅长劳动工伤、互联网纠纷、合同纠纷、企业合规、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民商事以及刑事领域,咨询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870202101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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