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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花城律师事务所

作者:147小编时间:2025-01-04 22:29:33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广州市海珠区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王先生在该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合同履行期间,王先生多次提出加薪要求,但公司均未同意。后王先生以公司未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则认为王先生离职原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结束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先生是否可以主张公司未支付加班费而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实际工作时间以及是否存在加班情况等因素进行判断。

法律意见

建议王先生先与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维护合法权益过程中,王先生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注:以上意见限于问题条件有限,仅供参考,广州律师网;另,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婚姻法、合同法等多部法律已被民法典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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