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财产该如何重新分割?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5-02-20 15:48:07
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财产该如何重新分割?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分割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当离婚后发现对方存在婚内出轨等过错行为时,情况变得更为复杂。下面,我们将通过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例,来深入剖析这类问题。
案情回顾
舒某与刘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在××××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2。然而,婚后两人因性格、三观不合等矛盾,感情逐渐破裂。2022年9月16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及债务,儿子由舒某抚养,刘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
离婚后,舒某偶然发现刘某1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并育有一子,孩子于2022年11月出生。舒某认为刘某1恶意隐瞒这一事实,存在重大过错,遂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本着照顾抚养孩子一方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粤AF53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要求刘某1按车辆价值60%向其支付补偿款)、刘某1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截止至2022年9月16日存款余额85037.14元 )和中国银行账号(截止至2022年9月16日存款余额10103.49元)60%的份额,同时要求刘某1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舒某主张刘某1婚内出轨,存在重大过错,离婚协议未对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刘某1则辩称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认可无共同财产及债务,自己没有婚内出轨,双方感情破裂是舒某长期漠视家庭导致的。他还称已对车辆进行分割,以车辆折价25000元补偿舒某,且银行存款部分并非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同意舒某按照6:4的比例分割财产,也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
法院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1自认与婚外异性所生育的孩子于2022年11月出生,认定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孕育一子,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同时,粤AF53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是婚后共同财产,离婚协议未处理,且刘某1称已折价补偿舒某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对于银行存款,刘某1主张部分非个人财产但未能举证。
法院判决:一是粤AF53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归刘某1所有,刘某1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舒某支付折价款34980元;二是刘某1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中国银行账号截止至2022年9月16日的存款余额归其所有,但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舒某支付47570.32元;三是刘某1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舒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四是驳回舒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另外,案件受理费4827元,由刘某1负担2951元,由舒某负担1876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刘某1的行为符合该情形,所以舒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得到法院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发现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可起诉请求分割。粤AF53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舒某要求分割合理合法,且因刘某1的过错,舒某多分车辆折价款也得到法院认可。对于银行存款,在刘某1无法证明部分非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进行平分。
律师提醒
从舒某的角度来看,她在发现刘某1的过错行为后,及时收集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一点值得肯定。在婚姻关系中,若怀疑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比如聊天记录、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在后续的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诉求中至关重要。同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务必仔细审查各项条款,明确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处理方式,避免遗漏重要财产权益。如果当时舒某在离婚时就知晓刘某1的出轨事实,在离婚协议中应明确对相关财产和赔偿事宜的处理。
对于刘某1而言,在面对婚姻问题时,应遵守夫妻忠实义务。一旦出现纠纷,主张自己的观点时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如主张银行存款部分非个人财产,却无法举证,最终其主张未被法院采信。在处理婚姻相关事务时,应保持诚信,避免因隐瞒、欺骗等行为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对于大众来说,婚姻不仅是情感的结合,还涉及诸多法律和经济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妥善管理家庭财产,对重大财产的变动做好记录和沟通。如果不幸面临婚姻危机,涉及财产分割等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州律师周孚泉,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华为任职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擅长劳动工伤、互联网纠纷、合同纠纷、企业合规、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民商事以及刑事领域,咨询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870202101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