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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规定是否有明确的时效性要求?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147小编时间:2023-08-14 06:01:28

1. 立案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五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诉讼的案件,从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发生时起,应当在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具体来说,医疗损害责任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三年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发生后,确立医疗损害责任的事实,收集相关证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诊断鉴定时效

医疗损害责任案件需要进行诊断鉴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五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自他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发生之日起不迟于三年,要求进行医疗事故的诊断鉴定。

诊断鉴定是为了确定医疗损害责任,即鉴定医疗事故的发生与程度。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三年内主动要求进行医疗损害的诊断鉴定,确立医疗损害责任的原因和范围。

3. 报案时效

为了确保医疗事故及时报案,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五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医疗单位应当自医疗损害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医疗事故以及受害人的基本情况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医疗单位需要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发生,以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 补偿请求时效

作为医疗事故受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五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对医疗事故的损害请求补偿的权利,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发生之日起不迟于三年,向医疗单位请求补偿。

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需要在三年内向医疗单位提出补偿请求,包括请求经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超过时效期限后,将无法向医疗单位请求补偿。

《民法典》中对于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规定有明确的时效性要求。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进行诊断鉴定,报告医疗事故,并向医疗单位请求补偿。超过时效期限后将无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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